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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初级学习预习——声声漫学习笔记029期——票据的当事人(★★★)笔记

(一)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1】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注意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类别

内容

界定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银行)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注意1】承兑人只在“远期”商业汇票中出现,即付票据无需提示承兑。
  【注意2】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付款人只承担“相对”付款责任;承兑人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需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相同:均需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可以称为付款人”
  不同:付款责任上的区别,因此“付款人不能称为承兑人”

788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2)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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