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立
【说明】 “二核”“五备”“三通知”
“二核”:是指在开立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账户时,符合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五备”:是指实行备案制的账户,由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审查后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通知”:是指不需要核准的账户,在开户之日“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1.存款人自主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申请的签章要求
(1)单位: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本人的签章。
【注意1】单位在开户申请上的签章只能是“公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
【注意2】变更和撤销申请的签章要求与开户申请相同。
3.核准与备案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
5.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变更
【注意】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三)撤销
1.应当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定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迁址”视不同情况(是否变更开户行)分别适用“变更”或“撤销”的规定。
2.撤销程序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顺序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强制撤销
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四)江苏省泰州市和浙江省台州市的试点规定(2019年新增)
1.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上述地区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注意】银行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2.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3.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银行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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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