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思考】3月前是否应当加零?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注意】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签章要求
分类 | 具体要求 | |
一般规定 |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 |
具体规定 | 单位、银行 | 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预留银行签章) |
个人 | 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说明】法条原文无“出票”表述,票据上的任何金额和任何日期均不得更改。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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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