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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初级学习预习——声声漫学习笔记023期——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笔记

(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思考】3月前是否应当加零?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注意】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签章要求

分类

具体要求

一般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具体规定

单位、银行

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预留银行签章)

个人

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说明】法条原文无“出票”表述,票据上的任何金额和任何日期均不得更改。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

1009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3)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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