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20年初级学习预习——小漫雪学习笔记020期——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笔记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违法行为

归类

记忆主线

具体违法行为

核算行为

凭证

(1)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账簿

(3)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4)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财务报告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会计档案

(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会计处理方法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文字及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监督行为

内控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人事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注意】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

  2.法律责任

执法主体

法律责任

具体标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对单位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行为人所在单位

行政处分

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执法主体

法律责任

具体标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通报

 

罚款

对单位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

行为人所在单位

“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

个人犯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同个人犯罪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执法主体

法律责任

具体标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罚款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行为人所在单位

“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
  1.上述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收到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检举的部门及负责处理检举的部门,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总结1】行政责任中的罚款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单位

3000—5万

5000-10万

直接责任人

2000—2万

3000-5万

5000—5万

  【总结2】刑事责任中的主刑及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单位

2万—20万

直接责任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万—20万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62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2)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5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