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人员的任用
1.一般会计人员
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1)地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任职资格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3.总会计师
(1)地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
(2)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4.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反省“一辈子”
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如下:
(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做假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贪污;
(5)挪用公款;
(6)职务侵占。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注意】直系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配偶亲。
(三)会计工作交接
总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1.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交接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职务 | 正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会计师 |
中级职务 | 会计师 |
初级职务 |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
【注意】会计专业职务不包括“总会计师”也不包括“注册会计师”。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级别 | 取得 |
初级资格 |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
中级资格 | |
高级资格 |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
3.会计职务聘任要求
职务 | 满足条件 | |
会计师 | 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助理会计师 | 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 | 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 |
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 | ||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 ||
会计员 |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会计人员 |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019年调整)
1.谁应当参加
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教育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3.开始时间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
4.学习要求
(1)实行“学分”制管理。
(2)每年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3)继续教育学分“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5.管理制度
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6.单位责任
(1)应当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2)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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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