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注意1】小型单位经过批准可以没有会计但要有账(个体工商户除外)。
【注意2】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不属于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行政许可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注意】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2.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合同
(1)订立合同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合同应明确的内容
①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③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④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⑤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4.双方义务
委托方(单位) | 受托方(代理记账机构) |
“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遵守法规,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 |
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 对委托人要求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等非法要求,予以拒绝 |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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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