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1.一般会计档案
分类 | 具体内容 |
会计凭证 |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
会计账簿 |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 |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 |
其他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电子会计档案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①来源真实,由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②电算化系统完善,能够接收、读取、输出符合规定的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③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能够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长期保管要求,与相关联的纸质会计档案建立检索关系;
④能防止被篡改;
⑤已备份;
⑥“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
(2)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还需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程序
1.归档
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临时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确需推迟移交的,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与接收
(1)编制清册
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2)纸质会计档案的移交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
①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②档案机构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外借
(1)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
(2)借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5.保管
(1)保管期限包括“永久、定期”两类。
(2)定期的保管期限包括“10年、30年”两类。
保管年限 | 会计档案 |
永久 |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30年 |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10年 | 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
特殊 | 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3)起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6.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1)鉴定
“档案机构”牵头+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2)编制销毁清册
“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于销毁“前”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电子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4)销毁后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注意】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纸质)或转存(电子),并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三)特殊情况下会计档案的处置
1.分立
原单位存续: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原单位解散: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
2.合并
原各单位仍存续: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3.单位之间的会计档案交接
(1)交接前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交接时
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3)交接后
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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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