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税务行政复议”为第七章知识点,因与此处联系密切故调整至此处一并掌握。
【案例】甲市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检查中,发现M超市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情形,遂责令其改正,将“三无产品”全部下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M超市认为处罚过重,则其可以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M超市为行政复议“申请人”。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A县人民政府为“有行政复议权的其他机关”。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必经复议”(第七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记忆提示】“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税款征收方式+滞纳金
【注意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
①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注意】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同时申请“赔偿”。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1)受理程序(第七章)
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第七章)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
(1)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的确定
说明:俩爹:意思是可以向两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包括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机人民政府)
一个爹:意思是可以向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垂直领导,只受上一级管辖,不受本级政府管辖)
没爹:意思是向本级复议
(2)特殊情况下复议机关的确定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理解】政府的派出机关就相当于一级政府。
(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第七章)(2019年调整)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专治各种不服) |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 |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 对加处罚款不服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注意1】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注意2】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转送。
(五)行政复议的审查及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
(1)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听证(第七章)
①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③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3)审查工作(第七章)
①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答复时间:“60+30”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决定类型 | 适用情形 | |
决定维持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 |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注意】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
(2)行政复议决定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总结】民事诉讼、仲裁与行政复议
| 仲裁 | 民事诉讼 | 行政复议 |
适用 |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不平等主体(外部、具体) |
收费 | √ | √ | × |
审判制度 | 一裁终局 | 两审终审 | —— |
合议(仲裁)庭组成 | 1名或3名 | 3名以上单数 | —— |
回避制度 | √ | √ | √ |
开庭 | √ | √ | × |
公开 | × | √ | —— |
级别管辖 | × | √ | 找爹(即找行政复议机关) |
地域管辖 | × | √ | |
法律文件生效时间 | 裁决:作出 | 一审:送达15日不上诉 | 送达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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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