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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学习预习——小漫雪学习笔记007期——诉讼时效笔记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注意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注意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注意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是否适用

请求权

适用

一般的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3.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

长度

起算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3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绝对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归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启)。
  【记忆提示】
  “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6个月)
  “主管原因”导致“中断”。(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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