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注意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注意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注意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是否适用 | 请求权 |
适用 | 一般的债权请求权 |
不适用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3.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 | 长度 | 起算点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3年”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绝对时效期间) | 权利被侵害之日 |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归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启)。
【记忆提示】
“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6个月)
“主管原因”导致“中断”。(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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