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形式
1.分类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名称规律 | |
宪法 | 全国人大 |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
法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 | ××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条例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 | ××地方××条例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地方××办法 | |
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二)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法律之间干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六年级VS一年级)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泰森VS赵某)
【举例】《民法总则》→《合同法》
一般法 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19岁VS91岁)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19岁的赵某VS91岁的泰森)——谁来做裁判?
(1)法律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 公法和私法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口诀】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祖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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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