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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学习预习——小漫雪学习笔记004期——法的形式和分类(★★)笔记

(一)法的形式
  1.分类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无直接可比性。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
“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国家
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
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
征收、征用
  (8
民事基本制度
  (9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二)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法律之间干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六年级VS一年级)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泰森VS赵某)
  【举例】《民法总则》→《合同法》
        一般法   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19VS91岁)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19岁的赵某VS91岁的泰森)——谁来做裁判?
  (1)法律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口诀】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祖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1716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2)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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