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的基本规定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劳动仲裁的参加人
参加人 | 具体对象 | |
当事人 | 一般情况 |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
个人承包经营 | 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为当事人 |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 |
当事人代表 |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 |
代理人 | 委托代理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法定代理 | (1)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 |
第三人 | 与劳动争议双方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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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