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1.谁属于?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
2.合伙人
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审批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注意】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日常”办税事项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对涉税事项提供“长期”服务;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注意】委托方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包括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
【注意1】第3、4、5、6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
【注意2】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三)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1.接受委托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
2.协议生效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3.双方责任
(1)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2)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涉税报告和文书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
2.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5年”。
(五)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1.监管手段
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
2.对违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处罚措施
执法机构 | 处罚措施 |
主管税务机关 | 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人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不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省级”税务机关 |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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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