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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涉税专业服务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涉税专业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1.谁属于?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
  2.合伙人
  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审批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
“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注意】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日常”办税事项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对涉税事项提供
“长期”服务;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注意】委托方为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包括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

  【注意1】第3456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
  【注意2】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
“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三)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1.接受委托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
“必须”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
  2.协议生效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
“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3.双方责任
  (1)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
委托方承担责任。
  (2)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涉税报告和文书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所承办代理业务
“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
  2.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
5年”

  (五)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1.监管手段
  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
  2.对违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处罚措施

执法机构

处罚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人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不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省级”税务机关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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