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项目 | 具体扣除项目 | 扣除标准 | |||
新建项目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拿地 |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据实扣除(成本+契税) | |
建房 |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 据实扣除 | |||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 利息明确 | 利息+(①+②)×5% | |||
利息不明确 | (①+②)×10% | ||||
销售 |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城、教(不包括印花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 |||
优惠 | ⑤加计扣除额 | (①+②)×20% |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拿地 | 同 | 同 | ||
建房 | 同 | 同 | |||
销售 | 不同 | 城、教、印、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
【注意】两项即使明确也不得扣除的利息:
(1)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2)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新房属于期房;非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新房属于现房。
【记忆提示】请同学们按照企业建房的费用发生顺序记忆,同时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
【注意】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
4.计算步骤
(1)确定收入——题目给出
(2)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题目给出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题目给出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根据题目内容判定利息是否明确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题目给出(注意印花税)
⑤计算加计扣除
(3)确定增值额——[(1)-(2)]
(4)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3)/(2)]
(5)找税率
(6)算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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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