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提示】“交换”行为是指“房房、地地、房地”互换,“以房抵债”和“以房易货”均属于买卖行为。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总结】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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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