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为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为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为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总结】一般情况自行为发生之“次月”起;新征用耕地的,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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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