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补充);
8.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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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