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即纳税链条终止)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意】无论“购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2019年新增)
【举例】 某企业购入(或租入)一栋楼房,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某企业购入(或租入)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货物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额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非正常损失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意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
【注意2】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营改增特殊项目
①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①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按照16%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需注意,2020年应该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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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