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非营业活动
(1)“传统”行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营改增”行业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够级别: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非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两个条件。
4.其他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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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