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与兼营
| 行为特征 | 判定标准 | 税务处理 | 典型案例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 | “经营主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 | 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超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
“经营主体”从事其他行业 | 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 | ||
兼营 | “多元化”经营 | 增值税不同税目混业经营,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 商场销售商品,并经营美食城 |
【注意】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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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