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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混合销售与兼营

 

行为特征

判定标准

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

“经营主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

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超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经营主体”从事其他行业

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

兼营

“多元化”经营

增值税不同税目混业经营,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商场销售商品,并经营美食城

  【注意】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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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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