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1)委托代销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异地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注意】该知识点通常结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考核。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意】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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