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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