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1】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注意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类别 | 内容 | 界定 | |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 |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 |
收款人 |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 ||
付款人 |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银行) | |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 |||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 |||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 |||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银行) | |||
非基本当事人 | 承兑人 |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 |
背书人 |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 ||
被背书人 |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 ||
保证人 |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
【注意1】承兑人只在“远期”商业汇票中出现,即付票据无需提示承兑。
【注意2】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付款人只承担“相对”付款责任;承兑人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需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相同:均需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可以称为付款人”;
不同:付款责任上的区别,因此“付款人不能称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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