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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