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①一般情况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情况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Ⅰ.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Ⅱ.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Ⅲ.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 管辖法院 |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 |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
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 | 侵权行为“实施”地 |
侵权结果“发生”地 | ||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 |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民诉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意2】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之外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与“仲裁”的适用范围相同。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注意1】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协议约定为准,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2】区别于仲裁中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约定: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遵循自愿原则,不要求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仲裁委员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起诉时间”为此点命题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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