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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权利

1.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权利)
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
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2. 追索权: (第二顺序权利)
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
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
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1503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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