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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知识点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的种类

①专项集体合同

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新增)2. 集体合同的订立★★
1)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代表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3)讨论会议应当有“2/3以上”(≥2/3)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1/2
4)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合同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务派遣★★

1.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对用工单位的要求:
1)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新增)(3)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10%。(≤10%
4)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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