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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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