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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1.基本原则
(1)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材料物资或无形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除外)作为固定资产(材料物资或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入账;
(2)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2.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除非不公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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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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