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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会计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二)列报基础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
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四)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包括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和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都应保持一致。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一是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是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列报的比较信息。
(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重要性是判断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
(六)总额列报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
(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通常与其他信息(如企业年度报告等)一起公布,企业应当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与一起公布的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相区分。
企业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通常是表首部分)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①编报企业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
②对资产负债表而言,应当披露资产负债表日。
③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言,应当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④货币名称和单位,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列报,并标明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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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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