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若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不计入收回应税消费品成本。
(2)若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则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收回应税消费品成本。
(3)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不计入收回应税消费品成本。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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