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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总结之十一】常见的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情形有哪些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如果企业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如实反映经济现实和实际情况)
“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
常见的情形有:
1.售后回购: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例如:
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三个月后以固定金额回购该商品
(1)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则销售商品时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质押借款来核算
(2)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则销售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来核算
2.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应当按照以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确认收入,而不是以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确认收入。
3.债务重组:母公司超出其他债权人豁免比例,对子公司额外豁免的部分,属于权益性交易,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4.优先股如何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则分类为金融负债;
永续债如果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分类为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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