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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事项: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1)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或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2)将企业未持有权益但能够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3)将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售确认为质押贷款;

  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4)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选择;

  (5)有确凿证据表明商品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6)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在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予以递延;

  (7)可变回报;

  判断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的第二项基本要素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不固定的并可能随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回报,投资方在判断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变动以及如何变动时,应当根据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

  (8)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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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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