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企业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具体包括以下资产: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另外,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虽然作为金融资产核算,但是其减值损失也不得转回。
可以转回的有:
金融资产(债权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其他债权投资)、存货等计提的减值,在影响减值的因素消失后,可以转回。其中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通过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转回,不能通过损益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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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