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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业务与不构成业务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1)企业取得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是资产、负债的组合时:

应将购买成本基于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上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分配的结果是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初始入账价值有可能不同于购买时点的公允价值,但不会因为价值的分配过程产生新的资产或负债项目,资产或资产、负债打包购买中多付或少付的部分均需要分解到取得的资产、负债项目中。

【举例】假设甲公司支付银行存款220万元给乙公司原股东,取得乙公司80%的股权,乙公司不构成业务,乙公司有两项资产A和B,甲取得乙公司股权时,资产A和B的公允价值各为100万元,甲应将购买成本基于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上进行分配,即220×100/(100+100)=110(万元)。

(2)在被购买资产构成业务,需要作为企业合并处理时:

确认计量时点的确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计量,合并差额的处理等均需要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合并中自被购买方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单独的一项资产——商誉或是在企业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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