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成本计量。
(1)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收入、成本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一般账务处理:
①借:××费用(以产品的价税合计认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②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补充:若存在消费税的情况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购买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①以商品的价税合计认定福利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②购买商品时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③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一般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费用(如为企业自有资产则以折旧费用认定费用标准;如为企业经营租入的,则以租金认定费用标准)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②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企业自有资产的折旧计提)
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企业经营租入房屋等资产支付或应付的租金)
(4)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5)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①如果合同规定职工在取得住房等商品或服务后至少应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将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其成本间的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职工在取得住房等商品或服务后至少应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将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其成本间的差额,作为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直接计入向职工出售商品或服务当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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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