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辨认性的两个标准的理解
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例如企业内部形成的品牌。企业合并前,由于是内部形成的,不具有可辨认性,不确认为资产。若进行企业合并,则该品牌也是有公允价值的,需要确认为无形资产。该品牌可以授予许可用。
②产生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分离。比如一项专利权,它就属于一项源自合同权利。也就是说企业取得该无形资产也可以不需要企业对应的转移其他权利或者分离义务,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等方法来取得。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特许权合同,特许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的某项资产,此时该合同给乙公司的特许使用权就是一项无形资产。
满足两者之一就符合可辨认性标准。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