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圈子首页
社区首页
委托外单位加工存货的消费税处理
蓝色
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不计入成本;这是由于后续还需要对加工后(增值后)的产品征收更高的消费税,所以需要对之前支付的消费税单独记录以备将来抵扣(应交税费借方表示负债的减少)。
支付的收回后直接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来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此种情况下产品后续无增值,所以不涉及到后续再交消费税,此处支付的消费税直接计入成本即可。
263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3)
蓝色
加油
1年前
djjf
谢谢分享
1年前
蓝色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