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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理业务和捐赠收入的区分

(1)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受托代理资产的最终受益人,只是代受益人保管这些资产。而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资产以及资产带来的收益具有控制权。
(2)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没有权力改变受益人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
受托代理业务与资产提供者设置了用途限制的捐赠(即限定性捐赠)有时候看起来很类似。但是,在限定性捐赠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按照资产提供者要求使用这些受赠资产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在资产提供者的限定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受益人。而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受益人是由委托人具体指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变更的权力。
(3)在受托代理业务中,委托人通常需要明确指出具体受益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才能称为“指定的”受益人。委托人有时会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也符合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比如,在希望工程中,基金会向社会公布有哪些失学儿童需要资助,捐赠人就可以从中认领一名或多名儿童,资助他们上学。
(4)受托代理业务通常应当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而且通常是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没有书面协议,这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进行判断。比如,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能为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单位举办一场慈善活动,声明在此次活动中收到的款项将由组织转交给该个人或单位,那么这些款项就应当被确认为该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受托代理负债。
其中,关于用途的限定,简单区分如下:
(1)捐赠收入对用途做的限定
例如:捐赠给贫困山区儿童,并没说一定是哪个地区的哪群儿童,只是限定了用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权力决定捐赠给哪个地区的哪群儿童,可以决定和改变受益人。这是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捐赠收入——非限定收入是对捐赠资产的使用不做限制。
(2)委托代理业务是指定用途
例如:捐赠给哪个地区的哪个小学,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这种是指定,所以是委托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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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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