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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实务第四章 接受投入固定资产

1.接受投入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
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
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入账,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
允的除外)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
溢价(或股本溢价)。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例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一台,
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价值为 2 000 000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60 000 元(由投资方支
付税款,并提供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约定,甲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乙公司的投入资本
为 2 260 000 元,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
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 000
贷:实收资本——乙公司
2260 000
本例中,该项固定资产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甲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乙公司投入的
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金额与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实收资本,因此,可按 2 260 000 元的金
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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