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约合同成本的问题
【案例】甲公司2018年10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为其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务,期限五年(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服务费800万元,乙公司每年末平均支付款项。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甲公司设计并搭建了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 2018年10月1日甲公司为该平台购入硬件72万元(可用6年),软件36万元(可用3年),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请独立第三方专门开发了信息管理平台,并进行了测试、对接服务,费用100万元,除此之外,甲公司专门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三个月员工工资费用共30万元,后续由工作人员维护即可。不考虑增值税等因素。
【案例解析】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上述成本中,购买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与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并且增加了甲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管理服务)的资源,如果甲公司预期该成本可通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则甲公司应当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虽然与向乙 公司提供服务有关,但是由于其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因此,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请问:如何理解为两名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什么样才叫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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