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国家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一律不准使用现金结算,而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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