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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现有设备一台要报废,原价500000元,已计提折旧450000元,未提减值准备,报废时的残值变价收入为20000元,清理费用是3500元,都通过银行结算。

1、将报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45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2、收回残料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582.52=19417.4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1.03*0.03=582.52

月底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1.03*0.01=-194.17(红字)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20000/1.03*0.01= 194.17(蓝字)

3、支付清理费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  3500
    贷:银行存款           3500
  

4、提附加税(印花税、基金忽略)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60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582.52-194.17)*7%=388.35*7%=27.18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582.52-194.17)*3%=388.35*3%=11.65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 =(582.52-194.17)*2%=388.35*2%= 7.77

5、结转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50000-19417.48+3500+46.60=34129.12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129.12


     6、本文忽略不足3万收入减免问题。

    
     7、一般纳税人如果固定资产已经抵扣过进项,处置时按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8、参考文件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
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四、试点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税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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