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派人去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境外客户通过境内结算中心付款,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1.增值税处理: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2.企业所得税处理: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属于境外所得。我国的居民企业应将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收对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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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