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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存在不当之处;处理意见: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制造设备剩余服务期间与已提供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该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A公司应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与制造该设备无关的非正常消耗成本20万元,未反应履行期履约义务的进度,不应计入计算履约进度的累计已发生成本中考虑,A公司重新计算的履约进度为(180-20)/(180-20+340)=32%,应冲减已确认的营业收入为210-600*0.32=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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