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基础背诵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用于研发活动又同时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支出和日常经营活动之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


3、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活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的,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5、企业委托境外的机构进行研发活动的,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费用的80%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334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1)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