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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训练题——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会计处理

(2014年)审计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事项:
  A公司自20×3年起在全国各地开展专卖店加盟业务。加盟合同约定:A公司在签署加盟合同当期向加盟商收取一次性加盟费100万元,加盟期5年,在加盟经营期间内,A公司定期向加盟商提供产品技术培训和经营策略指导等方面的后续服务,不另行收取费用。A公司在收到一次性加盟费时全额确认为营业收入。
  A公司向加盟商提供本公司产品,加盟商可以在收到产品后1个月内无理由退货,并在退货次月结算退款。
  由于无法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A公司在加盟商签收产品时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待退货实际发生时再冲减退货当期营业收入。
  要求:针对上述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说明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答案及解析』存在两个不当之处。
  ①A公司在收到一次性加盟费时全额确认为营业收入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一次性收取的加盟费,属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收费,而且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合同要求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即提供后续服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因此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应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不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处理意见:A公司在收取一次性加盟费后,在加盟经营期间内还需要定期向加盟商提供后续服务,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②A公司在加盟商签收产品时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待退货实际发生时再冲减退货当期的营业收入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无法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处理意见:在加盟商签收产品时不确认营业收入,在1个月退货期满时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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