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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训练题——合同变更

(2019年)A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于20×0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A公司20×7年度财务报表由汇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明星会计师事务所于20×8上半年接受委托审计A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注册会计师甲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
  相关资料如下:
  A公司20×8年初与某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该经销商以每件200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10 000件某产品,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A公司承诺将该批产品陆续交付给该经销商。20×8年9月末,在交付7 000件后,A公司与该经销商就上述合同进行了变更,A公司约定向该经销商额外销售5 000件相同的产品,这5 000件产品也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120元(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20×8年第4季度,A公司又向该经销商交付了3 000件该产品,并按照每件200元的价格确认收入。
  要求:针对上述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与经销商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答案与解析』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A公司应在合同变更时,将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收入部分60(3 000×200/10 000)万元,和合同变更中经销商已承诺的对价金额60(5 000×120/10 000)万元之和(120万元),作为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尚未交付产品的单价150元(1 200 000/8 000),按照单价150元确认20×8年第4季度交付的3 000件产品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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