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发样品对外销售的加计扣除处理
假设某科技企业,研发费用总额1000万;其中有研发样品可以对外出售,合计支出100万,其中材料费用70万,人工及其他费用30万。其他因素都不考虑。
1、会计核算,按最新准则,结转存货100万,调减研发费用,调减后研发费用为900万。
2、研发费用基本-税前扣除部分(先不考虑加计),是按扣除已经结转存货成本的净额900万?还是按原来1000万税前扣除?-感觉应该按900万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按哪个口径做基数:
是不是按1000万-70万=930万,做计算基数,再加计。
即:
(1)按之前不扣除结转存货的研发费用总额1000万-对应的材料费用70万;(也意味着对应的人工费用及其他30万,可以参与加计。)
(2)按900万+30万=930万。即按扣除结转存货的研发费用净额900万,(此时因为已经扣除了结转存货的研发费用净额,那没必要再扣除对应的材料费用了),但可能要把对应的人工费用等,加回来作为基数。
上述2、3的理解是否正确,请专家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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