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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报酬的性质——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
  1.破产清算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和解、重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中发生的费用
  1.一般情况
  (1)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
纯报酬,不包括其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2.特殊情况——想美事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
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2)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
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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