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的法院内部决定程序
1.基本程序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合议庭评议同意→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2.异地移送的“先审核”规定
基层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作出移送决定
(1)送达时间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异议处理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3)“中止”执行程序
①一般情况: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②特殊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4)执行法院“继续”保全措施
①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4.移送材料
(1)必须接收
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
(2)材料的补齐、补正
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受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执行法院于10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的期间。
5.受移送法院的“受理”与“不受理”
(1)受理
考点 | 具体内容 | |
受理时间 |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
送达时间 | 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 |
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 执行法院 |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
破产受理法院 | 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予以处置 | |
移交财产 | 应当移交 |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
不得移交 | ①受移送法院作出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 |
(2)不受理
考点 | 具体内容 |
退回 | 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
不得再次移送 | ①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转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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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