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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执转破”的法院内部决定程序
  1.基本程序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合议庭评议同意→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2.异地移送的“先审核”规定
  基层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
异地中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作出移送决定
  (1)送达时间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异议处理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3)“中止”执行程序
  ①一般情况: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②特殊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4)执行法院“继续”保全措施
  ①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
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
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4.移送材料
  (1)必须接收
  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
  (2)材料的补齐、补正
  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受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执行法院于
10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的期间。
  5.受移送法院的“受理”与“不受理”
  (1)受理

考点

具体内容

受理时间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送达时间

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破产受理法院

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予以处置

移交财产

应当移交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不得移交

①受移送法院作出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
②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
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
③已“
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
【老侯提示】货币看是否交付;非货币看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是否送达


  (2)不受理

考点

具体内容

退回

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不得再次移送

①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转破”程序;
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执转破”的,法院不予支持
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6.宣告破产
  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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